《江苏省重点民生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条 为强化民生领域重点计量器具管理,依法规范经营主体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人民计量法》《人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江苏省贸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从事重点民生计量器具制造、销售、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重点民生计量器具制造、销售、使用等活动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提升重点民生计量器具法治监管、智慧监管和信用监管的能力和水平,实现管理的*性、靶向性和效能性。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销售为目的,制造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且监管方式为“型式批准、强制”的重点民生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应当经省级市场管理部门型式批准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被委托方应当取得与委托加工计量器具相应的型式批准,并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加工的计量器具,应当标注委托方、被委托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被委托方的型式批准标志和编号。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含网络平台)不得销售没有产品合格印、证标志的重点民生计量器具,不得销售*明令禁止使用的或非计量单位的重点民生计量器具,不得销售非法计量器具零配件。
第九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所销售的重点民生计量器具进行拆装、改装,破坏计量器具的准确度和封印标记。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重点民生计量器具准确度、www.shyb118.com 第十二条 鼓励重点民生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和个人开展诚信计量自我*,自觉接受社会。
第四章 重点民生计量器具的计量
第十四条 使用重点民生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向当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的计量机构申请。当地不能的,向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的计量机构申请。
第十六条 各级计量机构应认真履行计量职责,运行好、维护好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及时做好计量器具强制任务,并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提供及时、有效的计量技术支撑。
第十七条 各级计量机构应当对外公开强制办理的地点、流程、时限、咨询等信息,畅通申请、受理和的渠道,www.shsaic.net 第五章 重点民生计量器具的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经营主体活力的要求,做好优化审批服务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审管”衔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本行政区域区内开展重点民生计量器具型式批准事后检查工作,督促制造单位或个人依法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组织生产,提高质量保证能力水平,确保制造的计量器具符合法制性要求。
对监管中发现不能持续符合型式批准条件要求,关(倒)闭、破产等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型式批准获证企业,应及时报送发证部门注销相关型式批准证书。
(一)是否取得与所制造计量器具一致的型式批准证书,是否持续符合型式批准条件并具有与所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仪器设备。
/发现问题是否及时通报被委托方所在地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四)制造出厂的计量器具是否经出厂合格,标志、标识的标注是否齐全且符合要求。
是否使用非法手段破坏其制造计量器具准确度。
(一)销售的计量器具是否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是否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产品质量是否经检验合格。
(三)是否对所销售计量器具的型式批准证书、产品标识标注等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使用重点民生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实施检查时,应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二)是否使用无合格证、过周期、经不合格、铅(签)封损坏的重点民生计量器具。
(四)是否使用带有作弊功能的重点民生计量器具。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重点民生计量器具使用环节管理职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计量部门应依申请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重点民生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和个人进行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将监管情况纳入经营主体信用记录,会同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人民计量法》《人民计量法实施细则》《人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仲裁和计量调解办法》等规定,开展计量争议调解和仲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销售未经型式批准的重点民生计量器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管理部门依据《人民计量法》第二十三条、《人民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制造、销售和使用的重点民生计量器具经抽查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人民产品质量法》《人民计量法》www.shhzy3.cn 第三十二条 重点民生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和个人,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九项、第十四条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月9日。2016年5月25日公布的《江苏省重点管理计量器具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